据韩联社12月26日报道,为了提高平台市场的竞争活力,保护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权益,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正推进出台《平台公平竞争促进法(平台法)》。平台法与欧盟的《数字市场法(DMA)》相似,事前指定和监督具有垄断地位的支配性企业,通过事先确定支配性企业和主要禁止行为的方式,减少进入制裁程序的时间,通过迅速的制裁恢复市场竞争。但二者在限制对象、义务条款、制裁力度等细节上存在差异。
首先,DMA中被指定为支配性企业均为谷歌、Meta、苹果等非欧盟企业,而韩平台法指定KAKAO和NAVER等本国企业支配性企业,因此DMA相较之下具有保护本国企业保护的性质。其次,DMA为指定支配型企业设置义务条款,而平台法未规定支配型企业义务条款。最后,制裁强度也存在差异。DMA规定,对违反义务的支配性企业,在前一年全球销售额的10%以内处以罚款,如果反复出现,可以将限额增加到20%。而平台法难以实施高额罚款,将适用现有的《公平交易法》用于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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